2025-02-05 16:49 点击次数:1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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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为十二步法第九步——原被告的二次攻防。九、原被告二次攻防前八步完成之后,原被告双方的第一轮围绕原告权利基础的攻防就算告一段落。之所以要展开第二轮对抗,主要是因为被告在抗辩理由中,可能会提出新的主张,比如积极的否认、通用抗辩权、专有抗辩权。消极否认因为没有提出新的主张,所以在第二轮攻防中,可以不再进行分析。整个分析过程是要求一次性完成的,作为原告律师,在没有了解被告的抗辩理由的时候,就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分析,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。同理,如果作为被告律师,在接到原告的诉状之后,也要完成上述分析过程,去分析原告起诉的依据及构成要件,从而提出有力的抗辩。(一)原告对被告1、质证质证规则同被告质证。2、反驳证据之所以要提出反驳证据,是因为被告在抗辩过程中,可能会提出新的事实,对于新的事实,原告可以进行反驳。同时,被告除了提出新的事实外,还可能提出抗辩权。抗辩权于被告的重要性,就相当于请求权对于原告的重要性一样。都是双方发起进攻的矛。既然被告可以以抗辩权进行反击,则应当给原告留有反驳的空间。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》(2001)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。/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。但重大、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。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》(2019)第五十一条第三款,举证期限届满后,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、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,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,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。第五十八条,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,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。2001年《证据规定》第四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。/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。但重大、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。”本次修改2001年《证据规定》时删除了上述第二款,即关于证据交换次数的规定。2001年《证据规定》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,主要考虑“设立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提供审判效率,如果不对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次数加以必要合理的限制,不但削弱证据交换的积极作用,还可能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。”“规定证据交换的次数,也是为了防止有些当事人借助证据交换之机拖延诉讼,借此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。”本次修改删除了证据交换的次数,主要是因实践中案件情况差别较大,重大、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,证据纷杂,事实查明难,允许多次证据交换是必然的。而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,一般通过一次证据交换就完成了。至于是多次交换还是一次交换,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交换的情况自行决定,解释不再作强制性的规定。这是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事求是的规定。(二)被告的第二轮意见1、对反驳证据的质证如果原告的第二轮反驳意见又提出了新的主张,则应当允许被告就新的主张进行第二轮的抗辩。一般而言,两轮的交锋基本上就能把原被告所有的主张都穷尽了。如果被告第二轮没有新的抗辩意见可以省略。2、反驳证据反驳证据,被告亦可继续提交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,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,请点击举报。Powered by 怎么可以快速简单来钱 @2013-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